国务院: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

发布于: 2025-10-2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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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新闻资讯

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并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据2024年11月22日,生态部环境部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快一年时间,此刻终于尘埃落定。

重温当初《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最引起热议的便是期间力度很大的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 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或者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不符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同时开展存在利益冲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监测设备或者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比对。 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监测活动信息上传至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顿,对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监测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该机构取得收入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3 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取得收入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监测结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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